高茂義“一言堂”決定“危房戶”,不走任何民主程序;排除異己,村“兩委”抱團成“小圈子”;肆意妄為,騙取扶貧貸款用于營利活動……江蘇省東??h查處的一起“村霸”典型案件讓人深思(1月23日 中國紀檢監(jiān)察報)
村支書,雖不在國家行政官僚體系之列,但他是“前哨站”,是“最后一米”,其貪腐行為不容忽視。尤其在此案中,高茂義身上既讓人看到了“村貪”所具有的普遍共性,又在共性中凸顯獨特個性。比如 一般“土皇帝”有恃無恐的背后都有不小的權(quán)力“保護傘”撐腰,而高某身兼這“兩職”更無法無天,還叫囂 “查我是大炮打蚊子”,不僅讓人覺得可恨,更覺得可笑。
剖析這個村支書,不妨連問三個為什么?
為什么可以控制“權(quán)”?不少地方村級選舉存在“重才能輕黨性”的片面觀。高茂義在選舉時可以給40余名黨員每人3千元,“財”能方面非同一般。當選之后排除異己,達到事事“全票通過”,看似“一團和氣”,實則“烏煙瘴氣”。鎮(zhèn)縣級黨組織不能光“壓任務”,村支部有些是能力有限,有些是經(jīng)驗不足,需要上級加強指導。選舉前做好 “甄選”工作。選舉中全程“監(jiān)控”,嚴防利用送錢“盯梢”等方式買通黨員,激勵更多的外鄉(xiāng)大學生任職村官,引進外鄉(xiāng)能人交叉任職。
為什么可以控制“錢”?出現(xiàn)“村貪”的鄉(xiāng)村通常背后呈現(xiàn)出村民自治的民主管理變成村官或村干部包辦代替。高茂義可以輕而易舉的轉(zhuǎn)標獲利,繼而在村中形成有錢才辦事的“潛規(guī)則”,跟其非官亦官雙重代理身份密切相關。他是官又不是“官”。從法理上看,他的職權(quán)沒有法律依據(jù),不適用法律規(guī)定的職責,不免有更多欺上瞞下、中飽私囊的貪腐機會。因此,村賬鎮(zhèn)管不能只是一項制度,要嚴格執(zhí)行,通過“拉遠看”形成有效監(jiān)督,同時發(fā)揮好紀檢監(jiān)督的作用,杜絕“一些村干部沒有帶領大家富起來,自己卻很快富起來了”怪象。
為什么可以牟取“利”?高某可以屢屢為“圈中人”謀利與找到畸形的斂財之道有關,也與村級財政制度不健全有關。偽造審批表,將空地低價轉(zhuǎn)讓給,直接上報親友享受危房改造待遇。為親朋好友謀點好處,就只是說句話那么簡單??梢哉f高某的無法無天完全是被“激發(fā)”出來的。監(jiān)督不嚴,過于放權(quán),部分地方給了村官權(quán)力但沒有很好地管住他們,而其他村民已經(jīng)失去了制衡村官的能力。輪訓村干部,尤其是可以嘗試讓支部書記“能上能下”,當一段支部書記后去當一段時間普通黨員,反觀自己的工作和作風問題,才能有效防止 “一幫子”,“發(fā)圣旨”。
(作者地址:綿陽市游仙區(qū)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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